2018年9月20日,赵先生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过世。赵先生的妻子张女士早于赵先生离世。赵先生及妻子张女士生前均未留下任何遗嘱,但赵先生留有5万元遗产。赵先生过世后不久,赵先生的女儿和儿子便接到法院的传票,得知其父欠张先生10万元债务,故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赵先生的女儿和儿子为赵先生和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故被张先生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庭审期间,赵先生的女儿当庭表示放弃继承其父的遗产,赵先生的儿子表示以继承其父的遗产为限承担其父对张先生的债务,超出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不予以承担。请问:父亲过世后,其所负债务一定需要子女偿还吗?
徐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由此可见,张先生在出示赵先生书写的借条及张先生给赵先生10万元的转账记录等证据后,且证明赵先生尚未偿还借款,故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知,在赵先生及其妻张女士生前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赵先生的女儿和儿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其遗产,每人享有1/2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综上所述,赵先生的女儿作为赵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笔录,并由赵先生的女儿确认签字后生效,据此可知赵先生的女儿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赵先生的儿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并未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权,则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鉴于赵先生的儿子继承了赵先生的遗产,则赵先生的儿子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老赵的合法债务进行清偿,即应向张先生偿还5万元人民币。
徐律师总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父债”不一定需要继承人偿还,只有继承人实际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才对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责任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一般不予清偿,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