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的约定:首先,保险条款第三条明确界定了“工作人员”是指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这是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对象的基本定义。
“劳动关系”的广义理解:然而,当我们将这一定义与保险条款第二条的内容相结合时,可以看到“劳动关系”在这里并非仅指狭义上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第二条提到,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学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内的广泛实体都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这意味着“劳动关系”在此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
更广泛的社会关系:由于这些实体(如个体工商户、学校等)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定义,但保险条款仍然将它们纳入保障范围,因此这里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指更广泛的社会关系,即基于雇佣或劳务关系而形成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雇主责任保险的性质下,我们可以理解为该条款所称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指广义上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录用者之间因从事劳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