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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由同一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现象,也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社会问题。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无序和监管的严重缺失,人类的趋利本性,导致民间借贷往往从一般的生活消费、生产经营性借贷,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的方向发展,这就出现了大量的由同一行为引发的民事和刑事两个关系相互交叉的民刑交叉案件。
既然同一民间借贷行为同时涉及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规范,就必然要考虑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和确定问题。两个诉讼程序如何协调即在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上选择何种诉讼模式,是司法实践中解决刑民交叉的关键问题。在法律层面,除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中止诉讼外,并无其他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法律规定。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对于民事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程序处理,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处理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刑民交叉问题长期适用的是“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又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由此可见,作为两高一部发布的最新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仍旧秉承了“先刑后民”的原则。根据上述,为彰显公权优先的价值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继续沿袭了该项原则,在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也是“先刑后民”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重申和延续。同时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定》又作出了后续性补充规定,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不能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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