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当事人问我,为什么我们提供了财产线索,法官还是不执行?照法官的答复,我可能回答不了她这个问题。
法官说的什么?
“你们标的太小了,执行商标好麻烦”
所以,执行难吗?真难。不仅申请人说难,被执行人说难,执行法官也跟你说难。
目前在办的两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下都有财产,却推动的极为艰难。
案件一: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价值较大,且存在抵押。
这个案件,标的金额是10万。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套别墅,价值在三百万左右。
图片
法官不予执行的理由总结为两个,一个是我们标的太小,房子价值太大,不宜拍卖;一个是存在抵押,等抵押权人处置后再一并处理。
第一个理由有道理吗?确实有。《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有规定,严禁超标的查封。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办理分割登记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所以,实践中,确实有的法院“只封不拍”,但有的法院却很给力,当事人不还钱,且有唯一的财产,就根据当事人的拍卖申请,进行处置。
笔者赞成拍卖。理由是,第一,债权的实现可能这是唯一途径,长时间无法处置,对申请人不公平。第二,助长被执行人嚣张气焰、侥幸心理,更不利于今后的执行。而且如果是诉讼中的保全查封,到了执行阶段却处置不了,保全可能失去意义。
第二个理由没依据。如果抵押权人(银行)长时间处理,申请人就要一直等下去吗?法律规定,房产存在抵押仍然可以执行,只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对于申请人存在“分不到款”的风险。
目前本案进展是,经笔者与当事人轮番多次和执行法官沟通,并邮寄了拍卖申请书、拘留申请书,法官答复近期会推动本案的处理。
案件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商标。
执行商标麻烦吗?在笔者看来并不麻烦。
笔者致电国家商标局对接查封的窗口(电话:01063219166),外地法院如需查封商标,可以邮寄办理这一业务,提供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随后的拍卖处置按正常流程走。
目前本案进展是,经笔者向执行法官释明流程后,其提供了一位处置组的工作人员与笔者对接,约定个时间前往法院面聊处置商标这一事宜。
此外,本案我们提交了追加股东的申请,因此,执行法官此前也一直引导、强调我们走完这一流程再做其他。
可是,3万的标的,追加6个股东,且不说多费时费力,多种方式并行于当事人早些实现债权岂不更好吗?
最后,就这两个案件,如果执行法官仍然不执行,笔者已经建议当事人采取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或向检察院、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方式,作为督促。
没有财产,终本,能理解。有财产,不执行,难以接受,怎么也要一起想法子动一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