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江西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美的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270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与本诉在具体事实和法律关系方面具有同一性并非反诉的必要条件;基于产生原因上的联系而提起的具有明显针对性、对抗性和关联性的诉讼,因其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可以作为反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本诉要解决的问题是江西美的公司在《江南都市报》《南昌晚报》等媒体上刊登广告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江西格力公司的商业诋毁,反诉要解决的问题是江西格力公司在《江南都市报》《南昌晚报》等媒体上刊登广告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江西美的公司的商业诋毁。本诉与反诉所针对的具体事实和法律关系虽然不具有同一性,但两项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互为本诉与反诉的原告、被告,借助的媒体完全相同,实施时间极为接近,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高度近似。由此可以看出,两侵权行为在产生原因上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对抗性和关联性,其目的均是通过发布比较广告的方式获取相关地域内空调销售方面的竞争优势。由于本案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事实与法律关系上的关联性,原审法院以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合并审理符合设立反诉制度的目的为由,对江西美的公司的反诉予以受理和审理,并无不当。江西格力公司所提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原因事实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此外,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保障以及本案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原一、二审法院基于两侵权行为具有的明显的对抗性和针对性,在同一案件中对江西格力公司和江西美的公司的行为性质同时作出评判,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判决其同一时间、在同一媒体之上以刊登道歉声明的方式消除相互诋毁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实现了对双方当事人同等程度的惩戒和救济,有利于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维护,也获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