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热议的某顶流事件,让王律师想具体说说关于恋爱期间,女方打胎,如果男女双方对此产生的费用没有协商,男方也没有承诺任何精神上的补偿,那么在法院的裁判下男方是否需要赔偿或者补偿呢?
!注意!!!!本篇说法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对此产生的费用没有协商,男方也没有承诺任何精神上的补偿的情况。如果双方对此有协商,一般按照协商的来,所以女性朋友们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目前法院裁判原则:公平原则+过错原则
1对于确实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平原则及过错原则,男女按比例承担。
以前法院对此类案件,如果无法查明男方有什么过错,无法查明男方对打胎行为有什么推动作用,一般以自由恋爱,女方有自主打胎意愿为由,不支持相关的女方诉请。
不过近几年的几个案例显示(案号在文末,大家可自行搜索),法院的裁判已经偏向于依据公平原则让男女双方按比例承担流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能够查明的确实支出的相关费用。
2对于精神上的补偿,即精神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则看男方有无对女方精神造成打击的过错事实。
精神损失费被支持的案例,无一例外系因男方有隐瞒、欺骗女方的重大事实(如已婚),致使女方被骗与男方恋爱并怀孕、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