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张某因感情不和起诉与李某离婚,11岁的婚生子李小某判由其父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
后双方因孩子探视以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等多次发生争执,张某指责李某对孩子疏于管教,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李某也因此不让张某探视孩子。
直到2024年1月,李某以“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花费”为由诉至莱西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向李小某所在学校老师及同班同学了解到,其在学校存在明显自卑自闭情况,平时不与同学交流,性格抑郁,而这与父母的监护失职、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直接关系。
父亲李某性格较为固执倔强,对李小某学习施加了较大压力,母亲张某由于工作原因,对孩子不予探视。
二人的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李小某身心健康成长。
因此,法院依法向张某、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对父母的失职行为予以训诫。
并判决:一、要求张某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李某创造条件便于张某探视子女,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二、要求张某、李某多关注李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每月至少两次与学校老师联系沟通,了解李小某的详细情况,积极引导李小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典型意义
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的深厚情感和道德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依法带娃”时代开启。
本案对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开出“家庭教育令”,对监护人予以训诫、指导。
在法律层面上要求其履行好监护责任和教育义务,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