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本文结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以供大家参考!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现实生活中常常变现为拆借!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息分分为约定和无约定两种形式。有约定的根据约定计算即可,没有约定的可以自第一次催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但是新新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限制范围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如果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未经许可转贷给第三方,这种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2.非法集资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依法取得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的。
3.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通谋虚伪表示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阴阳合同”。
6.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除非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并且双方有其他约定,否则非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7.违反借款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可能无效。
在处理无效借款合同时,法院一般不支持合同无效的利息请求,但可以要求支付原告从起诉后到被告返还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为资金占用费由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
以上即是民间借贷中大家常遇见的相关情况,以此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