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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清算组系临时性机构,其职责是专门为清理公司并协助注销登记而成立,其无独立财产,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即注销登记前)也只能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不得以自身名义提起包括执行异议等诉讼活动。案例索引《惠州市工业品总公司清算组、惠州市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3)粤执复151号】争议焦点清算组是否可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裁判意见广东高院认为:就本案而言,惠州市工业品总公司清算组系临时性机构,其职责是专门为清理惠州市工业品总公司并协助注销登记而成立,其无独立财产,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主体要求,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即注销登记前)也只能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不得以自身名义提起包括执行异议等诉讼活动,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的规定,复议申请人随惠州市工业品总公司的注销而告终止或者自动解散。因此,在惠州市工业品总公司经已注销,复议申请人已完成设定任务的情况下,继续以清算组的名义提出本案异议,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对惠州市工业品总公司清算组提出的异议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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