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裁判观点,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撒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样的裁判法理在于,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系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视为合法有效,当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时,因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的理由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不能得到法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