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正常消费、转账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并且是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下会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情侣之间正常消费、转账一般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只有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并且是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及发生在特殊日期款项的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或扶助,并未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交付的彩礼范畴。赠与方关于附条件赠与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申请撤销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