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一定产生对外约束力么?

2024-09-24 11: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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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刘某主张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邢某,但林某不予认可并且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否认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邢某,则刘某不能依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要求邢某向自己支付土地承包费用。现实中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作出约定的情形不在少数,甚至对协议内容进行公证。但夫妻双方对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并不能赋予协议的对外约束力。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已登记结婚男女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合意行为真实性的活动,公证行为本身并不赋予协议对外约束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情况下,于双方签字时成立并生效,公证仅是对夫妻双方约定行为的真实性依法进行证明,不能据此认定公证行为赋予了该协议的对外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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