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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国有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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