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小宇今年13周岁,与被告覃某系父子关系。2015年3月,小宇父母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宇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抚养费由母亲独自承担,父亲有探望小宇的权利。2024年3月,小宇母亲以小宇的名义将覃某诉至都安法院,以小宇现阶段面临小升初,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开支有所增加,小宇跟随母亲生活存在困难为由,要求被告覃某支付小宇抚养费5.4万元(自2015年3月起至2024年3月止共108个月,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并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小宇读书毕业独立生活为止,每月5日之前支付小宇抚养费1500元,并且每三年递增300元。
法院审理:法官在综合案件事实和双方陈述后认为,小宇母亲在与被告覃某协议离婚时,已经就小宇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小宇母亲对自行抚养小宇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预见和判断。现小宇母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经济状况发生明显下降,无法满足小宇正常学习生活,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以及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故,从而未发生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3月起至2024年3月期间抚养费5.4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24年4月起向其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本案中,小宇母亲和被告覃某均有获取收入之能力,但小宇母亲现已重组家庭并生育了一女儿,其从抚养一人到如今的两人,加上小宇小学升初中实际抚养费用以及抚养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该情况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覃某主动表示愿意支付给小宇抚养费。故综合本案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经济能力考虑,酌定被告覃某从2024年4月起每月28日前向小宇支付生活费5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小宇母亲和被告覃某凭有效发票各承担一半,直至小宇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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