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有工伤认定书的,公司拒绝支付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还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