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判决上诉期间。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2、对裁定上诉期间。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3、涉外案件上诉期间。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4、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5、二审审限: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6、二审审限: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