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认定规则8

2024-12-17 13:38:25

963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在合同当事人磋商、谈判阶段,第三人对当事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并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果第三人在当事人磋商、谈判之前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且该欺诈、胁迫行为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产生了影响的,则属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的调整范围。例如,第三人在电视节目中进行具有欺骗性质的宣传,买受人受该宣传的影响而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也有权依法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的调整范围,合同当事人无权依据该条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