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各方均有责任(过错)的,各保险公司在有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按照过错原则互负赔偿责任。
(2)如一方无责,另一方全责的,无责方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进行赔付,全责方保险公司在有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按照过错原则进行赔付。
(3)如各方均无责任,保险公司在无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各方之间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4)如无法查清任何一方有责任的,推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有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各方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本车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本车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本车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本车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交强险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