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比较固定,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致伤,是因为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脱离本车,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被摔出车外的人员仍属于本车车上人员,本车交强险不应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本车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本车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本车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本车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
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交强险应予赔偿(2)倾向性意见: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至于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伤的情形,争议更大。
这种情况,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故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