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和本约的区分标准,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有争议时,应当通过考察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合同成立的要素,以及合同内容是否确定到无须另行订立本约即可强制履行等因素加以确定。《民法典》对预约合同未作明文规定,但在一些复杂交易的商业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缔结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从不具有拘束力的磋商行为到缔结具有拘束力的预约再到最终订立本约这三个不同阶段。与缔约磋商阶段仅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不同,预约和本约在当事人之间均成立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有选择权契约是指由当事人一方行使选择权,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契约。有选择权契约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性要求更高,要求要约内容明确,相对人只需要作出单纯肯定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