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专门或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或者服务的;
(2)从事“卡头”“卡商”等非法活动的;
(3)行业内部人员利用职业或提供服务的便利实施犯罪的;
(4)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犯罪的;
(5)非法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施犯罪的;
(6)曾因信息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7)明知被帮助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8)被帮助对象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9)将违法所得用于其他犯罪的;
(10)拒不退出违法所得的;
(11)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