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系雇员承担侵权责任后向雇主一方追偿,雇员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虽然原告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系由交警部门通过简易程序作出事故认定,而事故认定书仅是交警部门对事故客观情况的评价,是对事故原因的确认,与民法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失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重大过失一般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及损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本案中应系原告在正常驾驶车辆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不能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故其不应就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