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提起复核您无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也进一步对此进行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