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虽然在内容上与劳动合同上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2)如果录用通知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另行做了约定,变更了录用通知中的约定,此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3)如果录用通知书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时,例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了支付劳动者技术津贴、奖金的数额,但未明确给予津贴、奖金的条件,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也未就技术津贴、奖金的发放条件与劳动者进行再次明确约定,司法机关最终会以录用通知书作为证据支持劳动者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