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表示弃继承,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律师补充:
在此提醒,虽然放弃遗产继承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放弃,就很难重新拥有。如果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因为遗产还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其他继承人同意,应允许其反悔。在诉讼中,则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理由来决定是否允许其反悔。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将不再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所以,若确定放弃继承财产的,务必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