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书面材料: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若能证明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可作为证据。此类电子证据最好先做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以保证其法律效力。
-证人证言: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如果他们能证实看到一方与第三者有较为亲密的行为或长期共同居住等情况,可作为证据。
-现场证据: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较大且要注意不侵犯隐私权),或者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法律文件: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法律文件等,能直接证明存在重婚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悔过书等书面材料:实施暴力者写下的悔过书、保证书等,承认自己有暴力或虐待行为。
-报警记录与伤情鉴定: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等,这些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调解记录: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能证明存在相关纠纷及矛盾。
-目击证人证言: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对方因赌博、吸毒等行为受到过官方的惩处。
-教育材料: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说明其行为已经引起了相关组织的关注和处理。
-证人证言: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证实对方存在长期的赌博、吸毒等恶习且难以改正。
-其他证据:如对方因赌博而借钱的欠条、出入赌博或吸毒场所的录音录像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租房证明: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社区证明:当地居委会、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证人证言: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两人处于分居状态。
-其他证据:双方的书信往来、邮件等证据,以及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病因难以治愈的证据:
-医院诊断证明: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或者证明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病因且难以治愈的医疗证明等。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一方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相关的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
-婚姻状况相关证据:例如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自述及相关知情人证言;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