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具体包括物业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物业服务过程中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
由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通常也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掌握并且也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因此业主知情权在这(一)(二)两个范围中存在重叠,具体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