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故事要回到七年前,小刘与小孙自由恋爱,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按照习俗建立了婚约关系。由于年龄尚小,“小两口”还未真正领悟家庭的责任和生活的真谛,于是双方时常因为琐事闹矛盾。一次吵闹后,小孙与小刘分开了一段时间,回来后不久小孙发现自己怀孕了。小刘没有多想,对小孙照顾有加,很快他们的女儿出生了。小生命的到来让小刘很是高兴,“小两口”觉得生活走上了正轨,便领了结婚证,悉心经营家庭。
可惜好景不长,由于思想观念分歧过大,家庭矛盾再次出现,直到两人再不能相互容忍,便在女儿6岁时协议离婚了。
离婚后,偶尔听到身边人的闲言碎语,小刘越看女儿越不像自己,心中产生了怀疑,于是就女儿与自己是否有血缘关系做了亲子鉴定,最终认定女儿与自己无亲子关系。拿到鉴定结果时小刘傻了眼,感觉如遭雷击,自己一向疼爱的女儿却不是自己亲生的,他怎么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
在亲子鉴定结果面前,小孙道出了真相。原来小孙是在与小刘吵架分开的那段时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知道怀孕后,小孙一口咬定孩子是小刘的,事情才隐瞒下来。得知真相的小刘向小孙讨要说法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孙返还自己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诉求终获法院支持
抚养费是父母或者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给付抚养费是建立在亲子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基础上的法律义务,不履行该项义务法律将给予否定评价,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和拟制血亲基础便不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因此,小刘与“女儿”既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属于拟制血亲,其对“女儿”没有抚养义务,小刘支出的抚养费使得小孙的财产消极的增加,小孙已构成不当得利,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小刘已支付的抚养费应当返还,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而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表现为大脑功能活动出现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或缺损,通俗表现为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严重的构成精神伤残。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大多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本案从本质看虽属于财产权纠纷,但是由于一方违反道德伦理、法律法规对另一方名誉、尊严等产生损害,更致使与孩子多年共同生活培养的感情与信赖遭受打击,给人的心理和感情造成了创伤,致使精神严重损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对小刘的精神损害赔偿视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酌情考虑予以支持,损害的严重程度可以从事件对其日常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程度来判断,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进行精神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