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不过该规定仅为倡导性规范,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从事一些法律引导的行为,相关条文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在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区别看待。对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原则上有效(若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或者调整),而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通常无效(如不得探望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不得再婚等),因为人身关系是人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无权进行约定。
此外,若夫妻一方存在出轨等情形的,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