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方在追求另一方时,出于展示经济实力、表达诚意等原因,常常向另一方给付财物。后追求不成功,给付财物一方又往往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或财物对应价款。给付财物一方的主张能否成立,关键是对其给付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赠与则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虽然从表面上看,不当得利和赠与都是一方付出、一方获利,但是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不当得利中获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一方向获利一方转移财产有违自己的本意;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财产系对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赠与人在主观上是自愿的。而追求一方在给付被追求一方财物时是自愿的,追求一方并未违反自己想将财物给付对方的本意,因此被追求一方接受财物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接受赠与。司法实践中,如追求一方直接给付对方金钱,还常常会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此时,判断给付的金钱系借贷还是赠与,也需要从二者的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一个是款项交付,即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了所借款项。
另一个则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之间关于出借和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如被追求一方接受追求一方给付的款项时并不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则不能将此款项认定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