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和朋友聚餐,返还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2024-11-19 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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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潘某系A食品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7月14日,潘某随同销售经理去北京出差。7月20日下午三点左右,潘某和经理到客户付某处谈完业务后,潘某去见其朋友陈某。晚上大约21点,潘某告诉经理,其在朋友陈某处吃过晚饭回酒店途中,在地铁站下楼梯时脚崴了。2023年3月,潘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因工外出”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据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而发生的伤害,如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潘某因工外出期间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会友个人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 34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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