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构成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中,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如果在工作中为询亲友私情或者牟取其他私利,实施了对报检的进出口商品伪造与事实不符的检验结果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故意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对明知是合格的商品故意出具不合格的检验证明。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构成本款之罪的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伪造检验结果,致使不合格或残损短缺的进出口商品进出口,造成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或致使外方向我方索赔,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