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282条

2024-11-23 13: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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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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