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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某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研发岗位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辞职,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承担了违约责任。某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李某赔偿损失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某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某公司损失50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法律没有对赔偿责任及具体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对交接手续,交接内容(项目跟进记录、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工作证件)等进行约定,要求员工确认其交出的资料的完备性与真实性,由交接人负责与离职员工签字确认交接内容。同时对赔偿责任和标准作出相对明确的约定,以使相关条款具备可操作性。
离职过程中,除材料交接外的注意事项:
1.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应当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应包含员工的基本工作情况,包括写明员工工作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没有新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至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如户籍所在地街道)。
3.离职协议签订。协议中应列明离职原因、日期、工资结算、工作交接等具体事项,双方及时结清所有费用。如需在公司统一发薪日发放的,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涉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应在协议中列明数额,已结算完毕的应在协议中体现。
4.如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竞业限制、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应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离职保密协议》等。竞业协议中应重点关注竞业范围、违约责任及竞业禁止时间、补偿的相关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竞业协议中没有约定对员工的补偿,竞业禁止约定很可能对员工无效。对于离职签订的保密协议应重点关注保密的范围。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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