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自伤罪

2024-12-24 09: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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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战时自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争情况下或者在部队接受作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后,由于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用自伤身体的手段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

  “自伤”,是指行为人自己故意伤害身体或者授意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行为人对于自身的伤害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是在战斗中或者是在军事行动中,由于过失自伤身体的,不能构成犯罪。

  但如果行为人为逃避军事义务,有意加重已有的伤害,则应构成本罪。至于自伤的程度和后果,是利用枪击还是其他的方法造成自伤,造成的是重伤还是轻伤,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行为人自伤身体是出于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

  “军事义务”,包括军人根据职责所需要履行的各种军事义务,如巡逻任务,值班、值勤任务,作战任务等。

  军人自伤身体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取某种荣誉或掩盖自己过失的,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是在战时。

  作为军人应当随时准备参战,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是一种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的可耻行为,不仅会影响部队的士气、削弱部队的战斗力,而且对于国家的军事利益也有危害。行为人不是在战时自伤身体的,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战时自伤身体的,在紧要关头或危急时刻自伤身体的,战时自伤身体对军事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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