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系代签,是否要担责?

2024-12-27 1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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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一旦遇到纠纷,借条往往被视为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出具格式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才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赵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赵某经营收废纸生意,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于2016年2月29日从马某处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马某现金11万元整,利息按月息1.5%计算,半年结息一次1万元,用期1年本息全还。借款人处有夫妻二人签名,因张某不会写字,由赵某代签。借条书写在赵某、张某身份证复印件背面。借款到期后,二人未如期归还。

  上述借条下方还备注有内容:息付到2018年8月29号已付1万元整,还有1万元没付,由赵某签字确认。2018年8月29日之后,赵某、张某未再偿还本息。

  2019年赵某、张某离开三门峡回到老家,马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二人催要借款,二人均以生意不好、疫情等原因迟迟不予偿还。故,马某于2024年初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赵某对11万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利息计算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之前欠付的1万元利息不再主张。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马某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根据原告马某提交的证据,借条书写在被告赵某、张某身份证背面,因被告张某不会书写名字,所以由其丈夫赵某代为书写签名符合常理。经核实,被告张某表示对借款知情,且有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判决被告赵某、张某共同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认定借款合意的重要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审查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即审查“借条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借条上被告张某的签字虽不是其本人签署,但因其不会写字的客观原因,由其配偶赵某代签,同时张某本人对此借款明确知情且无异议表示愿意偿还,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款期限届满时无论借款双方是否离婚,均需承担还款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借款人家庭变故影响款项的偿还,有利于分担债务风险,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法官提醒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看两点。一看签字,根据“共债共签”原则,有夫妻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看用途,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出借人必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出借人确实是与夫妻双方达成的借款合意,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出具借条、欠条的的借款凭证,并签名按捺指印,确保签名的真实性,避免出现借款凭证因签名缺失使得借款事实难以确认,陷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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