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包含哪些?

2024-12-27 17: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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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列举如下:

  1、闯红灯:是最为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根据新交通法规,闯红灯将一次性扣除6分。

  2、无证驾驶: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将面临500元罚款及15日拘留的处罚。对于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一律处以15日拘留和200元罚款。

  3、超载或超员: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但未达到30%的,将处以500元罚款。若超载或超员超过规定比例,罚款将增至2000元。

  4、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300元。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也将面临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500元罚款的处罚。

  5、超速行驶: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将面临1000元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

  交通违法举报的途径包括:

  1、电话举报:可拨打110或122报警平台,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2、网上举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搜索并关注交通违章举报平台公众号或小程序,在线提交举报信息,包括拍摄的图片和视频资料。

  3、现场举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手机、车载行车记录仪等拍摄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进行举报。

  4、书面举报:通过邮寄信件至交通管理部门,并提供清晰反映违法行为全过程的图片或视频资料。

  关于路边停车的规定与处罚:

  1、停车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除非有规定的停车泊位)。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机动车也应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乱停车处罚:对于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若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受到口头警告并可能被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机动车可能会被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拖车方法不当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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