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作纠纷被同事报复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看受伤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该规定,如果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就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保留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发生暴力行为,或者被同事暴力打伤的原因甚多,一种情形是双方之间的暴力行为与工作无关,而在工作场所发生打斗行为,此种暴力行为造成伤害与员工履行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情形是双方确实由工作引起矛盾,进而演变成暴力打斗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尽管受伤的员工参与了暴力打斗行为,但不要求员工是“纯洁的受害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也可能发生打击报复行为。有劳动者因工作纠纷,选择在下班后对同事进行打击报复,致同事受伤的,伤着能否认定为工伤?
现行观点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在于缺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两个关键因素。笔者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发生矛盾,一方劳动者怀恨在心,选在在下班后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对另一同事进行打击报复,该暴力行为不能体现出因工作直接引起,不能再视为因履行工作引起的,而是刑事犯罪。网上也有案例认定员工在下班回家途中被同事打击报复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但仅为个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已经脱离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笔者不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