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过程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目前还存在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职工受伤应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上班前或下班后一段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食堂不属于工作区间(不针对食堂工作人员而言),员工在食堂就餐行为,除了符合在工作时间前后外,其他二个因素如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或收尾工作均无关联。
一般情形下,不应当就员工在就餐时摔伤认定为工伤。但也有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但笔者认为依据这条规定也存在争议。员工在食堂就餐不属于履行工作的行为,该行为也不发生在工作时间内。而且食堂一般建立在远离工作地的区域,不属于工作的合理区域的延伸。
基于此,笔者认为员工在食堂就餐行为,与本职工作缺乏紧密相连性,甚至员工在就餐结束后进入休息状态,并不直接进入工作状态,不属于从事预备性工作。
当然,现实中确实也有案例认定员工在就餐时受伤属于工伤,能认定为工伤肯定有其特殊性,如职工就餐时间很短,吃完饭就得返回岗位工作。
也有法院认为,不能机械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为中午吃饭休息系为了下午更好的工作应当认为是“辅助工作的内容”,且认为食堂也应当属于工作场所延伸的一部分;吃饭前后的时间与工作时间接近,应当仍处于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