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赠与小三的财物,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以下是具体说明:
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显然未经另一方同意,这种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物。
基于公序良俗原则
丈夫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通常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并非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而是基于不正当的情感关系,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小三因该赠与行为取得的财物就缺乏合法依据,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小三返还。
如果赠与的财物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对于该财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配偶则无权要求小三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