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给登记林权证,可通过以下方式救济并依据相关法律:
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政府不颁发林权证的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具体流程:申请人需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等,上一级行政机关会对下级政府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政府不给登记林权证,若认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流程:原告需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协商与调解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具体流程:双方可以就林权证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当地的林业部门、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促成问题的解决。
信访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就政府不给登记林权证的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投诉。
-具体流程: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回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