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累犯是指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而故意以各种形式予以帮助,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连累犯的主要特征是:(1)主观上,与上游犯罪人没有事先通谋,但事后明知是他人实施了上游犯罪。(2)客观上,在上游犯罪人犯罪既遂之后给予各种形式的帮助。连累犯必须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与犯罪具有连累关系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我国刑法中的连累犯有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洗钱罪等。
连累犯虽然不属于共同犯罪,但是,从犯罪的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连累犯是对于上游犯罪的事后帮助行为。一般而言,帮助行为比实行行为的客观危害以及主观恶性更为轻缓,对帮助行为予以犯罪化是因为上游犯罪已经构成了犯罪,而事后的帮助行为使得上游犯罪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得以享受实施犯罪后的成果,此种帮助行为的危害性显而易见。但是,如果上游行为不是犯罪行为,那么下游的帮助行为就没有了犯罪化的正当性。因此,连累犯犯罪化的主要依据是上游犯罪构成了犯罪,而事后的帮助行为导致之前的犯罪行为无法被追究,甚至还享受犯罪后的成果,此种帮助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