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准予执行裁定分为行政诉讼环节和行政非诉执行环节两种情形。在行政诉讼环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1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反之可以作出不准予执行裁定。
在行政非讼执行环节,人民法院针对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有权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2款、《行诉法解释》第160条第1款、第2款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如有异议,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寻求救济;(一)对不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3款、《行诉法解释》第161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二)对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
一是行政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2条规定精神,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准予执行裁定,可向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原审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申诉,原审法院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为该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撤销裁定或者重新作出);上级法院也可将相关情况反馈下级法院或者提出纠正意见,由下级法院通过上述程序处理。二是行政相对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3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3号)第109条规定精神,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准予执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行他1号答复精神,上述是否准予执行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