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规定

2025-02-24 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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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机关在将被拘留人执行拘留以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专门场所中执行。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看押、提讯设施、安全警戒、监所监督人员等都是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配备的,有条件保证被拘留人人身安全,防止脱逃,保障讯问等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刑事诉讼法对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在法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即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原则上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让其及时了解其亲属已经被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这样便于被拘留人的家属根据情况为其聘请律师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以依法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文明的要求。

  只有在无法通知的情形下,或者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才可以不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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