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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婚内赠与“小三”分手补偿费,法院判决无效并返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外情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案件。从法律角度看,法院的判决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王某娇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18000元赠与婚外情人张某,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次,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张某声称自己对李某的婚姻状况不知情,也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因为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不受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影响,只要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张某明知李某已婚仍索要“精神损失费”,这种行为本身也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返还18000元给王某娇,是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合理结果。
对于这类赠与纠纷案例,也是有特殊情况的,例如夫妻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给到前任,这种情况在金额合理以及无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是不予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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