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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及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本罪不仅侵害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还导致不特定或多数人的财产陷入危险,同时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它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以及开设和经营赌场的行为。此外,该罪的责任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随着社会发展,开设赌场罪的内容也有所演变,如境外赌博和网络赌博也逐渐被纳入此罪的范畴。
1.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以及开设和经营赌场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
2.处罚:一般情况下,开设赌场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网络开设赌场与跨境赌博的认定: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均视为“开设赌场”行为。同时,跨境赌博的认定包括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以及利用信息网络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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