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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9日,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郑某强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2年至2016年,因缺少经营资金,犯罪嫌疑人郑某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油棉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指使财务人员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30余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经缜密侦查,2017年8月11日,滨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郑某强抓获,并查获了其骗取贷款时伪造的审计合同、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以及为办理贷款出具证明文件而伪造的大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2017年9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郑某强批准逮捕。
2019年4月11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郑某强犯骗取贷款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某油棉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处罚金六百万、三百万和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
(一)关于该案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总体把握
本案中,郑某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油棉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使用假印章,指使财务人员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该案“欺骗手段”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任,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办案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调取大量书证及证人证言,同时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自2014年至2017年,郑某强指使财务人员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段,从多家银行骗取贷款18笔,共计3亿余元,到期均未归还。
(三)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行的认定
法院认为,该郑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仅是骗取贷款的手段,其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骗取贷款罪,根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按照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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