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讯问”主体

2025-03-11 14: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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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我国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侦查措施之一,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有无犯罪行为,查问犯罪的具体情节,证实犯罪事实,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新的犯罪嫌疑人。

  讯问笔录也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证据。在侦查阶段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除经法律授权(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等)外,都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同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一是讯问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

  二是有利互相配合、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

  “不得少于二人”,就是指侦查人员不得独自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单独讯问,以防止同案犯串供或者相互影响供述;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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