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的司法认定需构建"三元递进"审查模型:第一层锁定适格主体,区分广告主、经营者与发布者的注意义务层级,重点审查广告主"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第二层穿透信息真实性,依据《广告法》第28条识别虚假内容的"实质性欺骗"(如虚构商品功效、伪造检测数据);第三层"情节严重"要件,参照两高解释采用复合标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经济损失、两年内受三次行政处罚仍再犯等。
量刑特征:基础刑二年以下对应普通虚假广告行为,加重刑二年以上需证明存在"特别严重情节",包括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利用突发公共事件牟利、针对老年或病患等特殊群体实施欺诈。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直接责任人处自由刑的同时,可对企业科处销售额1-5倍罚金。
司法实践中需了解两大法理:一是"艺术夸张"与"虚假宣传"的边界判定,应引入"合理消费者认知标准",综合广告语境、受众特征及行业惯例判断;二是因果关系证明,对于间接损害(如长期使用无效保健品延误治疗),可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扩大结果归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