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借现金给别人应当如何证明

2025-03-14 1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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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对很多人来说,现在基本都是扫码不用现金了,但还是有部分人习惯使用现金,当别人向他借钱时,他可能就直接给现金了。借现金有个很大的隐患,就是将来维权时会比较困难。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现金给别人应当如何证明?

  律师解答: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约定以现金支付,那么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即成立。借钱用现金的可以用借条、银行取款凭证、收条等能够证明借款发生的凭据,或者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当时借款的情形。另外,还可以寻找第三方见证人,并在现场签署证明,以证明现金交付的发生。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为避免未来的争议,可以选择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人民法院认定时应当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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